商标案例评析

 
该案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基于隶属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双方商标相同、服务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宗旨出发,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予以适度放宽,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严厉打击了恶意注册行为。
该案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等,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案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
知名人物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及品牌价值,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存在诸多搭乘知名人物便车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完整包含我国近代医学先驱姓名,利用其知名度及影响力不当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该案对该恶意攀附行为予以打击。
该案通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中华老字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强保护,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于提振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信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新形势下焕发新活力,发挥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正泉茂”系列案件的解决,充分发挥了商标巡回审理便利当事人、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的优势,实现了由个案的“解决得了”向系列案件的“解决得好”转变、由个案的“胜负裁决”向多个程序“联动实质解纷”转变。
该案是对恶意注册重大民生工程相关名称,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行为进行有力规制的典型案例。该案彰显了商标注册机关打击恶意注册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该案综合考量文创IP形象的知名度、行为人主观意图等因素,确定文创IP形象名称的权属,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减损权利人基于形象名称所应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也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该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对已丧失商标权利主体资格的申请人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对不再从事商事活动的商标申请主体所申请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强化商标实际使用,引导商标注册回归“注册为了使用”的制度本源。
该案综合研判抖音账号的知名度,结合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抢注的故意,对新媒体账号名称给予法律保护,规制了网络时代背景下恶意抢注行为,对规范新媒体行业秩序、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成果、助力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等可以作为在先权益获得保护,但既要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不当限制公众使用公有领域元素的自由。该案采信了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对在先权益的边界进行清晰的划定,对类案审查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本系列案件在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时,并未拘泥于单独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而是打通关联案件,整体分析、综合考虑以还原事实真相。在法律适用上贴合立法本意,灵活处理,切实考虑现有全部证据因素,有力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公平正义。
该案综合考虑“十万个为什么”这一知名图书品牌的历史渊源、持续使用情况,以及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等因素,对知名图书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否违反显著性条款给予准确定性,肯定了商标所有人使用争议商标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商标权利的稳定性。
该案从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关联关系,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两个方面结合,作为制止视同商标代理机构抢注行为的判定规则,该判定规则的明确,可以弥补规则的空白,充分发挥商标法绝对条款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作用。
该案剖析了案件审理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持有人再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认定条件,结合个案具体案情适度降低举证责任,既符合商标知名度动态变化实际,也能够激励商标权人始终注意商标经营。
该案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基础上,一并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共19家关联主体统一收录到重点监控名录中,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行为的严厉打击。
 

第36699370号“云铜” 等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

  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第36699370号“云铜” 

  “云铜”、牛角图形等系列97件商标分别由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云瑞之祥”)、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美国奥洛海”)、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云铜”)(上述三方公司统称为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注册。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申请人,以下简称为“云南铜业集团”)分别对上述“云铜”等系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主张其为1996年经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 “云铜”作为申请人简称,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美国奥洛海、中国云铜均系以云瑞之祥为核心设立的公司,上述三家公司联合囤积注册大量“云铜”等商标,虚假宣传,以牟取非法利益,其系列注册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破坏,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件评析

  我局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云铜”已作为申请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在有色金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对此无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三方核心股东重合,中国云铜昆明代表处与云瑞之祥地址相同,上述三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云瑞之祥、美国奥洛海以及被申请人在全部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通过申请注册、转让等方式大量持有“云铜”及与云南铜业集团企业标识完全相同的牛角图形等商标,并以此为权利基础对申请人提出多起民事侵权诉讼,同时通过中金通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关联公司发出报价80亿元人民币的《关于就“云铜”等商标进行合作与服务的报告》。被申请人三方公司大量申请、囤积注册商标,以合作为名索取高额转让费,同时利用注册商标进行恶意诉讼,中国云铜在其官网发布于2019年和2020年其分别以2.34亿美元和43.7亿美元收购美国奥洛海持有的“云铜”商标进行炒作。上述行为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通过抢注商标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2013年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典型意义

  规制恶意注册、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商标确权授权案件审理实践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包括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若系争商标权利人的注册行为超出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构成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则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调整的范围。2019年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第四条增设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旨在坚决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行为,打击囤积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该条款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以“恶意”为限定,即豁免了对于申请人为防止他人抢注其注册商标基于防御目的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的情形。商标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囤积商标构成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此为第四条所规制的“恶意”。新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中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均不不以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限,还包括与该行为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的商标。

  “云铜”等系列无效宣告案件中,云瑞之祥、美国奥洛海、中国云铜三方关联公司在全部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通过申请注册、相互转让等方式大量持有与申请人知名企业名称简称及企业标识相同的“云铜”及牛角图形等商标,并以此为权利基础对申请人提起多个民事侵权诉讼,同时通过第三方向申请人关联公司发出报价数十亿元人民币的“云铜”系列商标转让邀约,发布天价收购“云铜”商标新闻意图炒作。上述大量囤积商标、以此牟利的恶意注册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破坏了商标注册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足可见商标注册的“恶意”且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新商标法第四条在设置方面强调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是否以使用为目的,可作为区分该法律条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依据。值得注意的,两个法律条款设置的根本均源于商标注册人违反诚信义务。当商标权人的注册行为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不当占用了公共资源,客观结果均造成对商标注册秩序的扰乱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冲击,此时二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竞合。打击恶意注册要保持高压态势,多效并举、合理运用法律规范商标注册行为,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初心和践行。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始于客户需求,终于客户满意。欧力虎立志每一个项目都要做成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