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高强度打击商标不正当抢注屯积
从源头制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行为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正当手段包括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或者利用与他人地理邻近,或者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的关系,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注国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也不受法律保护我。
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抢注的名人姓名商标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混淆误认,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如果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也受法律保护。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例如“康帅傅”对上“康师傅”。当然,“恶意注册”对知名度的要求并没有这么高,行业或区域内知名、注册人知晓、已经使用一定年限,这些条件满足就可以。证明这些,产品的销售地域、销售渠道建设、广告投放等证据都可以用于阻击恶意商标注册。
利用多个营业执照和注册人名义注册大量商标,但并不使用,主要用于转让和出售以牟利,属于恶意注册、屯积商标。对于恶意行为,国家商标局可以对在申请中的商标进行驳回,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申请人、代理机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